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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二)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三)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