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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調解
會收受
調解
申請書、檢察官或法院移付
調解
之案件,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受理
調解
之事實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
會得要求
調解
事件之當事人提出該事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之名冊及聯絡方式,並通知名冊上之人員參加
調解
。
與
調解
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
調解
會通知或同意,得參加
調解
程序。
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有多數
調解
案時,
調解
會得併案
調解
,其受理日,自併案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