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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
補助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
員各一人,第一年
補助
其薪資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
補助
其薪資百分之五
十;第三年
補助
其薪資百分之二十五。並以三年為限。
前項薪資
補助
依實際發給之薪資證明計算,並以前一年中央主管機關所作
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總薪資為上限。
但無前一年之薪資資料時,以前二年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之總薪
資乘以前一年商業薪資成長率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