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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9 條
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
二、裝設位置:
(一)應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得以進入之處。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三、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若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防護。
四、高週波發生裝置應裝設於不可燃封閉箱體內。箱體內露出帶電部分,電壓超過六○○伏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電壓超過三○○伏且在六○○伏以下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識。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可燃封閉箱體或隔離設備予以防護。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
六、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七、腳踏開關之帶電部分不得外露,並附有防止誤操作之外蓋。
八、可由二處以上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法同時由二處以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