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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8 條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