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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8 條
總噸位在三、○○○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在一○、○○○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