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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8 條
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設置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裝置共用分路:
(一)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裝置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為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為三○安以上。
(三)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可觸及處。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二)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三)分路開關兼作電熱操作器。
四、固定式電熱裝置與可燃性物質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