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 │無障礙廁所│ │
│建築物規模 │盥洗室數量│設置處所│
│ │(處) │ │
├───────────────────┼─────┼────┤
│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 │一 │任一樓層│
├───────────────────┼─────┼────┤
│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三層,超過部分每增加│加設一處 │每增加三│
│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 │層之範圍│
│方公尺者 │ │內設置一│
│ │ │處 │
└───────────────────┴─────┴────┘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大便器數量(個)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
├────────────────┼─────────────┤
│十九以下 │一 │
├────────────────┼─────────────┤
│二十至二十九 │二 │
├────────────────┼─────────────┤
│三十至三十九 │三 │
├────────────────┼─────────────┤
│四十至四十九 │四 │
├────────────────┼─────────────┤
│五十至五十九 │五 │
├────────────────┼─────────────┤
│六十至六十九 │六 │
├────────────────┼─────────────┤
│七十至七十九 │七 │
├────────────────┼─────────────┤
│八十至八十九 │八 │
├────────────────┼─────────────┤
│九十至九十九 │九 │
├────────────────┼─────────────┤
│一百至一百零九 │十 │
├────────────────┴─────────────┤
│超過一百零九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
│廁所盥洗室;不足十個,以十個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