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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7 條
工業用電熱裝置依其功能定義如下:
一、電熱裝置:指製造、加工或修理用之電熱器、感應電爐、紅外線燈或高週波加熱裝置等。
二、感應電爐:利用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金屬之電爐,依其頻率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低週波感應電爐:使用商用頻率者。
(二)中頻感應電爐:使用超過商用頻率,且在一○千赫以下者。
(三)高週波感應電爐:頻率超過一○千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