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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口蹄疫病毒(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經幼田鼠腎株化細胞(Baby hamster kidney;BHK)培養增殖之病毒液以Binary et-hylene imine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油性佐劑乳化後,製成製劑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