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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
交之。但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領事之請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