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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
│種 類│下 降 空 間 │
├──────┼───────────────────────┤
│緩降機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
│ │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
│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
│ │內。 │
├──────┼───────────────────────┤
│避難梯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 │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
├──────┼───────────────────────┤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
│杆 │ │
├──────┼───────────────────────┤
│救助袋(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
│式) │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
│ │在此限。 │
├──────┼───────────────────────┤
│救助袋(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
│式) │ 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
│ │ 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
│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
├──────┼───────────────────────┤
│滑臺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
│ │圍範圍內。 │
├──────┼───────────────────────┤
│避難橋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