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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
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旅客之情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