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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承載導線所要求之最高建設等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僅支撐通訊導體(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橫擔上之通訊線路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