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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