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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
│索及滑杆 │面積),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 │上(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
│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 │不在此限。 │
├───────────┼──────────────────┤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