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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4 條
可調速驅動系統導線之最小線徑及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力轉換設備導線,其分路或幹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使用之旁路裝置,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一百五十二條之一條規定。電力轉換設備為使用旁路裝置之可調速驅動系統中之一部分者,其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應選定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一規定選定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