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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圖表附件:
附表四十三 變更檢查申請書.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