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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 條
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空調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經常航行溫帶地區無需空調之船舶外,應為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配備空調設備。
二、空調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為免發生火災或危及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
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
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