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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申請核發、變更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之清除許可證前,申請者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
前項申請如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依各該環保法規規定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經核發機關確認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而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續依本辦法規定審查,並通知申請者應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