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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之第 1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
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保險業於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於報經總公司同意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