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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治理機關(構)之分工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在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二、水庫集水區在縣(市)行政區域或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