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