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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準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