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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業務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