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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視察
談判出國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禮品費: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一五、○○○元。
因連續訪問、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
特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