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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組室主管承主任、副主任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二 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研究與擬議。、
三 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出席有關會議。、
四 本組室文稿之初核及重要文稿之擬議。、
五 本組室人員之管理及工作分配。、
六 本組室所屬人員差假依權責核定或擬議。、
七 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 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之擬議。、
九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