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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評鑑機關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定期辦理所屬機關員額評鑑,並由下列人員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一、一級機關: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
二、二級機關:上級機關代表、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
前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第一項學者專家人數,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