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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全部成本法計算成本。
全部成本包括下列項目:
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業務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傳輸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傳輸網路元件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用戶線、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但為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於提供訂戶服務時或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係指與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有線廣播電視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