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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