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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登載之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同時符合第十三條至前條各款規定者,相關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等級登載專業應變人員。
第十三條至前條專業應變人員之級別,得以下列級別代之:
一、通識級得由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
二、操作級得由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
三、技術級得由專家級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