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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諮詢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
一、環境事故諮詢件數。
二、每一諮詢項目、名稱、諮詢方式、問題類別及其內容。
三、諮詢所需之資訊及通訊設備種類之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