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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四、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