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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再生利用業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施。
四、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本署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再生利用設施規範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