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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輪胎業者回收廢輪胎,於貯存時應設置防止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地區
性回收站、回收中心貯存廢輪胎並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設置隔離及集、排水設施。
二、設置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設備。
三、應系統化分區整齊堆置,並每區標示貯存日期及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