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