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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