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