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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但輸入黃果蠅及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