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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執行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二、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完成工作後立即消毒。
三、載運前應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經核對載運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量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應予拒載。
四、載運化製原料應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卸料。
五、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六、不得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