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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二、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並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