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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CAS標章使用者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後,應立即
停止使用CAS標章、並即函知驗證機關 (構) 有關該產品庫存之包裝容
器數量及產品數量,驗證機關 (構) 得派員核對,廠商不得拒絕,其市售
之CAS產品並應依第十一條所簽訂契約之約定處理。
不得在包裝或廣告媒體使用本產品曾獲CAS標章驗證等類似文辭或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