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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
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