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設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於森林發生火災時,森林保護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有關應變措施及通報作業規定,成立森林火災應變小組辦理防救事宜。森林火災搶救人員之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應由森林火災應變小組統籌供應。
前項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所需經費,除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負擔外,並得責由受災之森林所有人分擔部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