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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