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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有林或公有林之管理經營機關對於所轄之國有林或公有林,認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編為保安林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附實測圖,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函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