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