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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未依業務計畫執行業務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者。
七、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收到本會之改善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
依法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