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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長照特約單位於執行附表四之服務內容後,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支付。
長照給付對象暫停或終止使用長照專業服務不可歸責於長照特約單位之情形,長照特約單位得按其使用比率申請支付。
第一項費用支付之內容,以附表四所定者為限。
長照特約單位應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圖表附件:
附表四 照顧組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