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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訊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訊安全機制,明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
二、健保資訊網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監控管理機制。
三、原始上傳資料及經內部處理後之資料,有適當保護機制,避免未經授權人員接觸資料;內部人員接觸及使用資料時,應經授權。